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以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zé);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dǎo)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guān)罪名的區(qū)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dǎo)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對此,報告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dǎo),,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zhǔn)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fā)的尋釁滋事案件?!?/p>
法庭上,,公訴人發(fā)表了無罪的公訴意見。
公訴人認為,,劉美志上訪時收取鎮(zhèn)干部上訪路費和開支的事實存在,,但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遂建議無罪判決。
法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宣布休庭,。
其后法庭當(dāng)庭宣判,對劉美志宣布無罪,,且表示,,劉美志可針對此前的錯誤判決申請國家賠償。
法庭將在五個工作日后下達判決書,。
“真的太高興了,,我在這個案件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和正義?!眲⒚乐菊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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