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從法律上講,,又當如何評價本案呢?
律師:銀行有權要求男子返還,!
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具體到本案中,經核實,一審法院通過電話與郭先生取得聯(lián)系,,告知其銀行起訴其不當得利一事,,并于當天按照郭先生的要求,將包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一并發(fā)送給郭先生,,系統(tǒng)顯示于當日成功接收,。
之后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且現(xiàn)有證據證明郭先生僅被刑拘4天,,就被取保候審,且郭先生被刑拘時并非在開庭審理之日,。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郭先生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故認定一審法院并沒有違反程序審理本案,。
其次,,雖然郭先生主張其對本案事實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且其未實際取得60萬元存款,,其無需向銀行返還不當得利60萬元,。
但是,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民事主體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fā)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并不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為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郭先生前往銀行辦理取款30萬元業(yè)務,,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誤將取款業(yè)務操作成存款業(yè)務,導致郭先生的賬戶余額增至60萬元,,該賬戶雖被凍結,,但并不影響對賬戶內資金歸屬的確認,由此造成銀行損失而郭先生獲益的客觀情況,,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122條明確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綜上,,二審法院亦認為,,銀行有權要求郭先生返還其獲益的60萬元,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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