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60后外籍男子與80后女友分手,,為房子歸屬打官司
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早前與80后的張某一見傾心,并在不久后確立戀愛關系,。
為了穩(wěn)固愛情,,李某在2014年購買了一套商住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
若干年后兩人分手,,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庭。
2月26日,,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獲悉,,日前,經(jīng)主審法官耐心勸導,、反復溝通及釋法明理,,最終李某與張某達成調(diào)解,房屋仍歸張某所有,,由其另行補償李某60萬元。
法院介紹,,2014年,,李某出資91萬元全款購買一套商住房,但當時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李某將該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
若干年后,兩人分道揚鑣,。
分手后,,李某堅持認為自己是房屋實際權利人,多次要求張某返還該房屋,,但遭到拒絕,。
李某訴稱,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事是認可的。
張某曾在電話中多次要求不要將房屋掛在其名下,,房屋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本質(zhì)是代持行為,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
因此,,張某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余元,。
張某辯稱,,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訴請。
第一,,房屋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自己,,房地產(chǎn)權證也是由自己保管;第二,,該房屋所涉及的租賃事宜,、水電煤等生活費用都是由自己負責;第三,,雙方之間系贈與法律關系,;第四,房屋性質(zhì)屬于小戶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借名買房”與“贈與關系”二者之間進行區(qū)分判斷,。
首先,,本案中,雙方并未簽訂書面代持協(xié)議,,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張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
“茍富貴,勿相忘,若貧賤,勿志移”,,共同經(jīng)歷苦難沒有丟下自己的人,,在苦盡甘來的時候是應當感激和報答的;人的志向也不能因為貧困的生活,、輕賤的地位就發(fā)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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