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連舸自2010年至2023年間,,先后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與中行擔任領導職務,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影響,,為關聯(lián)單位和個人在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非法索取,、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21億元,。
此外,劉連舸于2017年底至2020年初,,在其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與中行主要領導期間,,知悉相關企業(yè)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推動向這些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共計人民幣約33.2億元,,導致本金損失約1.9億元。
檢察機關據此提請以受賄罪與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追究劉連舸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劉連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意見,。劉連舸作最后陳述時表達了認罪悔罪態(tài)度。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判決將擇期公布。此次庭審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共20余人到場旁聽。
2024年4月2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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