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踩進“隱形加班”套路,勞動者如何維權(quán)?
今年的“兩高”報告中首次出現(xiàn)“隱形加班”“離線休息權(quán)”等提法,?!半[形加班”勞動爭議案也入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該案系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首次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隱形加班提出相關認定標準,。
“隱形加班”即休息時間還要完成工作任務,使用互聯(lián)網(wǎng)和通訊軟件隨時隨地加班,。這種加班將工作時間與私人時間完全混在一起,,又不能享受加班費,讓職場人不知不覺“被加班”,?!?000塊錢的工資,46個工作群”折射出用人單位加班制度有待規(guī)范的問題,。
“加班審批制”≠無需支付加班費
張某是某網(wǎng)絡公司后端開發(fā)工程師,,其與公司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員工需要加班的,,應填寫加班申請書并經(jīng)公司批準同意,,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xù)的不視為加班”。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張某的領導都會要求部門所有人參加部門總結(jié)會,,每次大約1小時。后張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時加班,并非自己主動發(fā)起,。公司雖以“加班審批制”抗辯,,但不能否認張某加班系應公司安排這一事實。張某系經(jīng)公司安排提供延時加班勞動,,公司應支付延時加班費,。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向《法治日報》記者表示,實踐中,,“加班審批制”是部分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常提出的抗辯意見,。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故即使在勞動者加班未經(jīng)審批程序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加班系用人單位安排的,,亦能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公司能否隨意要求員工加班?根據(jù)我國《勞動法》,,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總時長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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