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劍武,,曾任云南省昭通市鎮(zhèn)雄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長期從事掃黑除惡及刑偵工作,,于四年前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被留置。2021年9月,,綏江縣法院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處以有期徒刑七年,。汪劍武提出上訴后,案件被發(fā)回重審,。
2024年3月,,綏江縣法院在重審一審中調整了判決,認定汪劍武的玩忽職守罪事實減少至一起,,故刑期縮短至四年,,時間自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汪劍武堅持自己無罪,,繼續(xù)上訴,,目前二審未開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曾調查汪劍武的鎮(zhèn)雄縣紀委監(jiān)委原主任秦小玲因違規(guī)讓非審查人員參與案件,,被判刑一年兩個月,另一涉事人員朱紹東被判兩年六個月,,兩人均未上訴,。汪劍武的律師辯稱其遭秦小玲構陷,但法院未采納此觀點,,認為秦小玲的濫用職權罪與汪案無關,。
一審時,汪劍武被指受賄140萬元,,并在任打黑大隊長期間未有效打擊犯罪,,致惡勢力壯大,造成社會惡劣影響,。重審中,,法院未采納汪劍武對成海案玩忽職守的指控,但維持了受賄罪和另一項玩忽職守罪的判決,。汪劍武否認指控,,強調與梁華明的資金往來為借款,并未利用職權為其謀利,同時否認在吳學忠案中有失職行為,。盡管如此,,汪劍武最終于2024年7月1日因服刑期滿獲釋,目前案件仍在二審階段,。
廣東女孩蔡佳玲被拐15年后,,得以和親生父母團聚,。當年拐走蔡佳玲的張某君并沒有將孩子賣走,而是將其留在四川廣安由老人撫養(yǎng)
2024-06-19 08:28:59女童被拐15年被告人獲刑4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