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暴力退租引發(fā)的糾紛,。
2017年,李某和顧某簽訂5年期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由李某將房屋出租給顧某用于開辦飯店,,年租金為15萬元/年。租賃期滿后,,李某告知顧某不再續(xù)租,,并要求退還房屋。但顧某想到自己租房時進行了裝修改造,,而這些裝飾裝修物在退房時無法帶走,,于是“心生妙計”對房屋內的吊頂、樓梯,、瓷磚,、消防管道一通暴力操作,將原本裝修精美的飯店變成了一片狼藉的垃圾場。
李某對顧某交付的房屋慘狀不能接受,,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承擔修復費用及占有使用費、水電費等損失費用,。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李某申請對案涉房屋的恢復造價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為30余萬元,。
關于顧某是否要承擔案涉房屋恢復原狀費用問題,,法院認為,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本案中,,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顧某依法應當返還所租房屋且該返還的租賃房屋應當符合雙方約定的狀態(tài),而顧某返還的房屋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狀態(tài),,李某據此要求顧某承擔恢復房屋原狀費用并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
庭審中,,顧某辯稱房屋被破壞的現(xiàn)狀非交付現(xiàn)狀,,但綜合公安機關出警視頻載明的有關情況,結合李某提供的其他證據等,,足以認定房屋被破壞的現(xiàn)狀在顧某交還房屋時即存在,,顧某應當就該交付時的房屋破壞狀態(tài)承擔相應責任。
其次,,雙方明確約定“乙方因辦公經營需要附設的設施等,,退租時不得自行拆除”,可見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有關形成添附的裝飾裝修物按約應當歸屬出租人所有,,顧某不得擅自拆除并破壞,,其交還房屋時破壞房屋的行為已違反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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