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后,若一方較少探望孩子,,孩子是否有權要求父或母前來相聚,?這不僅關乎探望的法理,更觸及孩子內(nèi)心的渴求與心理健康,。近期,,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特殊案例:一個五歲孩童小豆,在母親邵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下,,請求法院介入,,以確保父親能定期探望自己。
小豆的雙親,,均為95后的施先生和邵女士,,雖有十多年的感情基礎并誕下小豆,卻未正式結婚,。小豆降生前夕,,雙方在區(qū)婦聯(lián)協(xié)調下達成協(xié)議,規(guī)定施先生應每隔兩周探視孩子一次,。然而,,據(jù)邵女士所述,施先生未能遵守,,累計缺失了90次探視機會,,近四年間鮮少參與孩子的生活,甚至連日常的問候也寥寥無幾,。
施先生因工作性質特殊,,需在上海、南京,、深圳三地輪崗,,執(zhí)行四班倒制度,難以固定每周六的探視時間,。盡管如此,,他始終按時支付撫養(yǎng)費用,占其月薪的30%,。通過律師,,施先生表達了未來單獨探視的愿望,,但遭到了邵女士的反對,部分原因是邵女士與施家的過往矛盾,,以及對孩子安全的顧慮,。
法庭上,法官強調,,非婚生子小豆同樣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其對父愛的渴望合乎人情。探望權不僅是施先生的權利,,更是對小豆成長的必要滋養(yǎng),。鑒于施先生的工作安排,法院最終裁定其每月探望小豆兩次,。判決執(zhí)行后,,小豆的父親積極響應,履行了探視職責,。
此案提醒我們,,父母的陪伴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探望不應僅是形式上的會面,,更是情感與心靈的深刻交流,。家庭結構的變化不應成為傷害孩子情感的借口,維護親子關系,,是每位家長不可推卸的責任,。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由五歲兒童小豆(化名),,通過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小豆的父母均為95后,,雖有長期交往并誕下小豆,,卻未正式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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