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參加了由一家旅行社組織的云南六日游,,旅途中遭遇意外,。按照合同條款,旅行社應嚴格按照行程單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調(diào)整行程,。然而,在旅行過程中,,導游未遵守約定,,私自加入了購物環(huán)節(jié)。黃先生在這家購物店內(nèi)不慎摔倒,,導致胸椎骨折,,后續(xù)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面對這一不幸事件,,黃先生在完成治療后,,因旅行社拒絕承擔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5萬余元損失,。旅行社則辯稱,黃先生的摔倒系個人疏忽造成,,與旅行社無關(guān),。
經(jīng)過法院審理,,判定旅行社需承擔次要責任,具體為黃先生損失的20%,,即約三萬元賠償金,。法院依據(jù)《民法典》指出,合同雙方應全面履行義務,,違反合同的一方需承擔相應責任,。在此案中,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并安排自由活動,,未能確保游客安全,,存在過失。同時,,黃先生本人也因未充分留意周圍環(huán)境而絆倒,,個人疏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通過此案,,再次強調(diào)了合同雙方履行義務的重要性及個人在參與活動中的自我保護意識,。
一家飯店老板范某請求鄰近肉鋪的趙某幫忙絞碎300斤凍肉,,趙某出于長期的業(yè)務往來情誼同意幫忙。不幸的是,,在使用借來的絞肉機時,,趙某發(fā)生了意外,手部嚴重受傷并最終落下八級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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