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于2019年5月在鄆城一家銀行開設了銀行卡賬戶,內有余額431元。之后在2023年5月,,他又在同一銀行以兩張存單形式存入總計69000元,,分別為30000元一年期存款和39000元一年期存款。這樣,,黃某在該銀行的存款總額達到了69431元,。不幸的是,黃某于2024年1月離世,。其子黃小某嘗試從銀行取出這些款項時,,遭到銀行拒絕,因此黃小某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確認黃某與銀行之間存在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鑒于黃某已經(jīng)去世,,其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屬于遺產(chǎn)范圍,,銀行有責任將這些遺產(chǎn)轉移給合法繼承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優(yōu)先繼承權,。由于黃某的配偶和父母早于他去世,,黃小某作為唯一的直系親屬,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這些遺產(chǎn),。因此,法院支持了黃小某要求銀行支付其父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訴求,。
針對類似情況,,法官提醒,繼承人在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時,,常規(guī)做法是通過公證處獲取繼承權公證書來證明遺產(chǎn)歸屬,,銀行會依據(jù)公證書處理。若銀行不配合,,繼承人可訴諸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后即可辦理取款。
相關法律規(guī)定明確指出,,遺產(chǎn)繼承遵循特定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chǎn)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同時,,涉及存款繼承的具體操作,,還應遵循由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的相關規(guī)定,,確保合法繼承人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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