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rèn)定周清玉犯有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另因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最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同時,法院還裁定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審獲刑15年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進(jìn)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4-11-05 17:19:51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獲刑15年2024年6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2024-06-14 21:00:11受賄案6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進(jìn)行了公開審理
2024-06-15 08:32:36周清玉受賄案一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