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清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同時,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間,周清玉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43萬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間,周清玉離職后仍利用原任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認為,,周清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且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審獲刑15年2024年6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2024-06-14 21:00:11受賄案2024年6月1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前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
2024-06-14 17:22:22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貪6743萬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