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清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查封,、扣押,、凍結(jié)在案的犯罪所得財(cái)物及其孳息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進(jìn)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4-11-05 17:19:51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獲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