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rèn)定,,周清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最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二十萬元。此外,,對其查封,、扣押、凍結(jié)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4-11-05 17:19:51國開行原副行長周清玉獲刑15年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審獲刑15年2024年6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2024-06-14 21:00:11受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