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王用生于1958年出生,。2023年7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今年1月,他被開除黨籍,。據(jù)通報,,王用生通過投資入股等隱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等方面謀利,,并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間,,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以及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1萬余元,。
法院認為,,王用生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他在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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