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用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間,,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以及國家開發(fā)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1萬余元。
法院認為,,王用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7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王用生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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