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楊某運輸鴉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達到數(shù)量較大標準,,運輸?shù)木嚯x較長,具有造成毒品擴散,、進入流通領域的風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在案抓獲經過,、楊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民警在楊某駕駛的汽車方向盤下查獲毒品后,,對他進行人身檢查時,,其承認自己上衣外套左胳膊口袋內還有一點毒品,經民警再次盤問車內是否還藏有毒品,,其回答沒有,,后民警在其后備箱右后側夾層內查獲鴉片。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因此,,楊某沒有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關于量刑問題,。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和犯罪情節(jié)作出罪責行相適應的判罰并無不當,且已考慮到上訴人的坦白情節(jié),對其依法已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車輛系作案使用的工具,,依法應予沒收。
普洱市檢察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5月,,普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以辯護律師身份辦理非法運輸毒品案
40歲的楊某,,大學本科文化,曾是一名專職律師,,約于2010年起就已執(zhí)業(yè),。
9月4日,,有關“河北小孩騎行摔車身亡案”的最新進展傳來,小車司機姜某的辯護律師透露,,將為其進行無罪辯護,。據(jù)悉,姜某在8月25日已被批捕,,罪名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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