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動物是一種善舉,,但若流浪動物傷人,投喂者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無錫宜興市人民法院曾發(fā)布一則案例,,流浪狗撞翻騎車人,投喂者最終賠償了6萬元,。
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朋友潘某在宜興市周鐵鎮(zhèn)公路上行駛,行至某設備公司門口時與一只從公司跑出的狗相撞,,導致車輛翻倒,,徐某和潘某均受傷。交警調查后發(fā)現,,這只狗是一條流浪狗,,長期接受該設備公司員工王某的投喂。王某平時愛護小動物,,在公司內主動投喂流浪狗,,久而久之,前來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來越多,,多達十多條,。交警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與潘某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2萬元,。王某感到委屈,,認為自己出于愛心投喂不應擔責。法官解釋,,《民法典》規(guī)定較為固定的投喂行為會使流浪狗產生食物依賴,,從而長期在特定區(qū)域生活,與投喂者形成事實上的飼養(yǎng)關系,。經過釋法,,雙方達成和解,由王某賠償徐某損失3.3萬元,,賠償潘某損失2.7萬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畢。
愛心之舉本身沒有過錯,,但飼養(yǎng)者應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固定投喂行為會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在特定區(qū)域,,增加公共環(huán)境的危險性,。因此,在定點投喂人與流浪動物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飼養(yǎng)關系情況下,,若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定點投喂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動物是一種善舉,,但若這些動物傷了人,,投喂者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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