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及違法發(fā)放貸款案。法院對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間,,劉連舸利用其在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銀行擔任多個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以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yè)不符合發(fā)放貸款條件,仍推動向這些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余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07億余元,。
法院認為,,劉連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他在收受賄賂后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和調整,,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同時,,他違法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并與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違法發(fā)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對其所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11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一案
2024-11-26 17:31:00劉連舸一審被判死緩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及違法發(fā)放貸款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4-11-26 20:50:00中國銀行原董事長被判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