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時代,隨手拍記錄生活成為常態(tài),,但也帶來了新的困擾——無意間出現在別人的鏡頭里,。11月27日,“吃火鍋意外入鏡直播間獲賠500元”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榜第二位,,引發(fā)網友關注,。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權引發(fā)的案件。一位火鍋店老板平時會在店內進行直播以招攬生意,。某顧客走過店內通道時發(fā)現自己入鏡了直播間,,對此感到不滿,,與老板理論后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將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在未獲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顧客肖像權的侵犯,。判決結果為火鍋店老板需通過直播賬號發(fā)布道歉視頻,,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這起事件引發(fā)了公眾對肖像權保護和侵犯邊界的討論,。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指出,,這起案例中,火鍋店老板之所以被罰,,一是因為直播具有盈利性質,二是拍攝顧客入鏡未經對方許可,。日常生活中,,如果將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或視頻未經同意發(fā)布到社交媒體,也構成侵權,。不過,,普通人的分享內容傳播范圍較小,很少會有人因此被控訴侵權,。一旦對方知曉,,可以要求刪除相關內容,甚至賠禮道歉或賠償,。
律師建議,,無論是民用還是商用,未經肖像權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均構成侵權,。商用情況下,,侵權程度更重,,法律處罰也會更嚴厲。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特定情況下的使用則屬于合理使用,。如果發(fā)現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害,應首先聯系侵權方協商刪除素材并停止侵權行為,,若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或向相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網絡時代,,人人都習慣了隨手拍記錄生活,,也由此產生了另一種困擾——無意間出現在別人的鏡頭里。11月27日,,江蘇蘇州“吃火鍋意外入鏡直播間獲賠500元”引發(fā)網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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