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侮辱,、詆毀同事信息后,需刪除相關朋友圈內容,、賠禮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小麗和小芳在同一公司任職,,分別擔任不同部門的經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和工作上的矛盾對小麗心懷不滿,,連續(xù)一個多月在其朋友圈發(fā)布了40條侮辱,、詆毀小麗的內容,并配上小麗與異性的合照及帶有小麗手機號碼的圖片,,暗示小麗存在生活作風問題,。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領導和同事,小麗得知后感到嚴重的精神困擾,,甚至被醫(yī)院診斷為抑郁狀態(tài),,建議其全休兩周。小麗認為小芳的行為嚴重貶低了她的聲譽,,侵害了她的名譽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芳刪除案涉40條朋友圈內容,,在該微信號朋友圈中持續(xù)十日公開發(fā)布道歉聲明,,若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法院將在市級媒體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小芳負擔,,此外還需向小麗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并未證實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為,,被告發(fā)布的朋友圈內容直接指向原告,且雙方有共同的社會交際范圍,,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損毀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性質,,明顯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損。
另一起類似案件發(fā)生在廣西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唐某與張某原是夫妻關系,,2024年5月協(xié)議離婚。2024年6月起,唐某因要求張某提前支付離婚補償金未果,,開始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張某及其父親,、姐姐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微信號,、微信聊天截圖及故意捏造的文字,攻擊,、丑化張某等三人的名譽和形象,。最終,法院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協(xié)議:唐某需連續(xù)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開發(fā)布道歉信,,并向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官表示,即使雙方有特殊身份關系,,也不能因家庭矛盾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損毀他人名譽,特別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當下,,唐某的行為已構成網絡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月16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暴力退租引發(fā)的糾紛,。
2024-07-17 10:22:11租客暴力退租被判賠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