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立下的遺囑如果未留下必要的份額給未成年孩子,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效,?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判決涉案房屋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撫養(yǎng)人受贈取得。
黃大爺與何女士曾有一段短暫婚姻,,并育有一子小黃,。離婚后,雙方約定小黃由何女士獨自撫養(yǎng),,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2012年,,70多歲的黃大爺行動不便,,其侄孫黃先生將獨居的黃大爺接回家中照顧。2019年黃大爺去世,,黃先生負責料理后事并定期祭拜,,打理相關事務。2024年清明節(jié),,黃先生在整理黃大爺遺物時發(fā)現(xiàn)一份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感念黃先生的悉心照顧,決定將名下自建房贈與黃先生,。
為辦理該自建房的所有權變更手續(xù),,黃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涉案自建房歸其所有,。訴訟期間,,小黃的母親何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表示認可黃大爺所立遺囑及黃先生一直照顧黃大爺?shù)氖聦崱K€表示自己有能力負擔小黃的生活開銷,,并愿意自擔撫養(yǎng)費,。此外,小黃還有村內分紅等收入來源,,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況,,希望黃大爺?shù)倪z愿能夠得到落實。
經(jīng)查明,,除小黃外,,黃大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案涉房屋系黃大爺?shù)娜窟z產,。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黃大爺名下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由黃先生受贈取得,,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應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黃大爺在兩名律師見證下訂立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關于是否為小黃預留必要份額的問題,,《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小黃有分紅等生活來源,,且其母親有負擔能力且自愿承擔全部撫養(yǎng)費,,因此可以不為其預留必要份額。
黃先生并非黃大爺?shù)姆ǘɡ^承人,,但他無私照顧黃大爺七年直至老人去世,,弘揚了尊老、愛老的傳統(tǒng)美德,。何女士在庭審中也表達了對黃大爺遺愿的尊重,,體現(xiàn)了互諒互讓的精神。法院綜合考慮黃先生多年的付出和扶養(yǎng)情況,,以及小黃的生活來源及其撫養(yǎng)義務人的能力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內判決老人全部遺產歸扶養(yǎng)人所有,是對黃先生善舉的充分肯定,,有助于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風尚。
小龍,,一名在校大學生,,曾與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簽訂了《專升本教育培訓合同》,并預先支付了23400元培訓費用,。合同簽訂時,,公司口頭承諾若小龍因參加比賽無法參與沖刺課程,將退還20400元
2024-07-13 11:50:50男子交費后未學車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