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jīng)預謀后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并埋尸,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于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xiàn)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xiàn)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11:20:38邯鄲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埋尸案宣判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態(tài)度
2024-12-30 11:45:59邯鄲初中生殺害同學未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