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和四名女子受他人雇傭,企圖通過將黃金粉末藏匿在特制內衣中從碼頭走私出境,。涉案黃金純度約為99.9%,,總重量超過12公斤,價值約181萬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呂某森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他四名被告鄭某珊,、謝某璇,、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2024年7月20日,呂某森,、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受雇于他人,,計劃通過郵輪將黃金粉末攜帶出境。呂某森擔任押貨人,,其余四人則將黃金粉末藏在特制內衣中,。他們從廣東出發(fā),乘汽車將黃金運至上海,,打算搭乘郵輪前往日本,,但在吳淞國際郵輪碼頭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
經(jīng)調查,,謝某璇,、鄭某珊、鄭某秋,、袁某君分別走私了3236.79克,、3242.67克、3244.18克,、3237.04克的黃金粉末,,總計12,960.68克。檢測結果顯示,,這些黃金粉末純度為99.8%至99.9%,,價值18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五名被告以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方式走私貴重金屬出境,,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并預繳了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指出,該案作案手段隱蔽,,通過特制內衣藏匿黃金粉末并企圖搭乘郵輪逃避海關監(jiān)管,。這種行為破壞了國家金銀出口管理制度,威脅貨幣穩(wěn)定和對外貿(mào)易發(fā)展,。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走私貴重金屬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五名被告因受他人指使走私12余千克黃金粉末,屬情節(jié)較輕,,因此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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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0:23:35內蒙古宣判走私珍貴動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