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后,考慮到張某某有多次搶奪張某甲的行為,,審判人員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承辦法官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引導雙方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自愿離婚,;婚生子張某甲由雙方輪流撫養(yǎng),,一方撫養(yǎng)期間另一方每月支付400元撫養(yǎng)費直至張某甲18周歲,;李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以調解結案,,雙方均表示將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
涉及未成年人的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或近親屬往往存在搶奪,、藏匿未成年人的行為,,這不僅加劇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沖突,還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25年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石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對原,、被告進行了法律釋明,,使其認識到通過不正當手段爭奪撫養(yǎng)權是不可取的,引導雙方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協商解決撫養(yǎng)權問題,,從而減少矛盾沖突。通過輪流撫養(yǎng)的方式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權,,有效避免了因父母爭奪撫養(yǎng)權不當行為對孩子造成的身心傷害,,確保孩子在穩(wěn)定、健康的環(huán)境中成長,。社會實踐中,,許多家庭因爭奪撫養(yǎng)權加劇矛盾,,應當加強宣傳力度,引導群眾樹立正確觀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問題,為子女的健康成長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