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彭某與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地產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屋一套,合同約定“地產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彭某,,如地產公司延遲交付房屋超過180日,,彭某有權解除合同”。彭某支付購房款后,,地產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房屋,。彭某以地產公司遲延交付房屋超過180日為由,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返還購房款,。經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釋明,,彭某稱如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不予解除,則要求地產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地產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房,,彭某享有合同約定解除權,但案涉房屋所在項目已經竣工驗收,,具備交付使用條件,,能夠滿足生活基本需求及購房合同目的,且案涉工程施工期間經歷疫情,、施工人違約導致延期交房等情況,。地產公司在此情況下仍積極組織施工、盡快交房,,其違約行為顯著輕微且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購房人彭某的損失,可以通過主張遲延交房違約金等方式填補,。法院判決不予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地產公司向彭某支付違約金190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房地產市場下行背景下,,地產公司償債能力顯著降低,合同解除后購房人或面臨購房款無法返還的不利風險,,導致“房財兩空”,。因此,人民法院應關注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利益預期,,作出有利于購房人權利保障的價值選擇,,維持社會交易的穩(wěn)定性,對違約行為顯著輕微的,,應當慎重解除合同,。同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具有群體性特征,,案件的處理結果易引發(fā)連鎖反應,,也要防止購房人因房價下降而大量解除合同導致地產風險外溢。購房人作為構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應當承受市場波動帶來的不利后果,。
在2024年9月18日,,一位網民發(fā)布帖子稱自己因在店門口張貼招聘廣告而遭遇要求接受處罰的情況,。對此,烏蘭浩特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迅速響應,,立即展開調查
2024-09-20 12:29:07商戶有權在自家門店貼招聘信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