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因?qū)⒓S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上,,被警方帶走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隨后,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該員工不服公司的決定,,認為自己并非主觀上不提供勞動,而是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工作,,因此不屬于曠工,。雙方糾紛最終訴至高院。
劉某于2005年9月18日入職北京某汽車公司,。2019年3月1日13時許,,他將糞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上被查獲。3月6日上午,,劉某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并于3月7日至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3月9日,,公司以劉某曠工為由,,短信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guān)系。
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賠償29.1萬元,,但仲裁委不予支持。劉某隨后起訴至法院,。公司辯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劉某自2019年3月6日起曠工以及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公司提交了《員工手冊》,、簽收回執(zhí),、打卡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劉某已確認收到《員工手冊》,,其中規(guī)定連續(xù)12個月內(nèi)曠工3日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向公司說明了合理的請假原因,,且其未到崗上班的原因是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這不能成為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因此,,公司在劉某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上班的情況下做出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處理并無不當,,駁回了劉某的請求。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承擔行政責任后,,仍需承擔其他法律后果,,在勞動關(guān)系中,他客觀上存在曠工事實,,公司據(jù)此解除勞動關(guān)系具有正當依據(jù),,維持原判。
劉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高院認為,劉某因為自身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公司據(jù)此與劉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并無不當,。最終,,高院裁定駁回劉某的再審申請。
廣州一名男子撿到他人手機后索要報酬,,被失主拒絕后怒摔手機泄憤,。該男子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因不服處罰,,這名男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過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25-04-03 21:08:41男子撿手機索酬不成怒摔泄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