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擅自進入母嬰室并反鎖房門導致自身受困并引發(fā)疾病,,隨后起訴商場管理者賠償,。該事件引起了網(wǎng)友熱議,,并沖上了微博熱搜,。
張某是一名在讀研究生,,暑期在某公司實習,。2024年6月,,他在北京某商場內就餐時接到公司緊急開會通知,,擅自進入商場母嬰室內參加線上會議并將門反鎖。會議結束后,,他發(fā)現(xiàn)門鎖無法打開,。他的妻子聯(lián)系商場工作人員開鎖未果,張某撥打119求救,,消防人員到場后嘗試拆除鎖芯未果,,最終破門將其救出。張某自述呼吸困難,,被送往醫(yī)院診斷為呼吸性堿中毒,。他認為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門鎖且延誤救援,應對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財產損失共計13307.99元。
商場管理者辯稱,,母嬰室是專為哺乳期婦女提供便利的場所,,張某作為男性擅自進入并將門反鎖,存在主觀過錯,。事發(fā)后,,工作人員迅速響應并處置得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門鎖損壞可能是張某操作不當所致,,且商場內其他同品牌同款門鎖均無異常。此外,,母嬰室配備空調及新風系統(tǒng),,并非完全密閉空間。張某有先天性心臟病史,,其損害后果與自身原因有關,。因此,商場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法官向張某的接診醫(yī)生了解病情。醫(yī)生表示,,呼吸性堿中毒一般因情緒緊張后呼出二氧化碳過多所致,,癥狀多表現(xiàn)為一過性,持續(xù)時間通常較短,,只要保持平穩(wěn)正常呼吸即可自行消失,。張某自進入母嬰室至離開共停留約40分鐘,且母嬰室并非完全密閉空間,,室內外空氣可以流通,,這個時間長度對于身體健康的人來講,并不會造成身體上的顯著損害,。法官前往涉案母嬰室勘驗,,查明母嬰室內配備有中央空調,勘驗當日空調運轉正常,。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場管理者對商場內的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應有合理邊界,。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商場已建立設備設施的巡檢制度,且事發(fā)前工作人員已對包括母嬰室門鎖在內的設施進行了例行檢查,,這表明商場管理者已盡到了與其職能范圍相匹配的管理和維護義務,。在事件應對方面,,商場工作人員在接到張某家屬的求助請求后迅速響應,于2分鐘內趕到事發(fā)現(xiàn)場,,并與張某進行溝通,,嘗試打開門鎖。當門鎖無法打開時,,工作人員又與消防人員協(xié)作,,對母嬰室外道玻璃門鎖進行拆除,成功將原告帶離母嬰室,,該援助過程共約20分鐘,。在張某自述呼吸困難并撥打急救電話后,工作人員攜帶急救設備,、飲用水及輪椅,,將張某推送至商場門外等待急救車,并陪同張某前往醫(yī)院就診,。這一系列救助措施處置及時,、方法得當,體現(xiàn)了商場管理者作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然而,,關于母嬰室門鎖的問題,商場雖提交了事發(fā)前的巡檢記錄,,但無法提供門鎖的質檢報告,,無法完全排除事發(fā)當日門鎖存在質量問題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認定商場管理者在配套設施的檢查處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過失,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法院指出,母嬰室系專為哺乳期母親及嬰幼兒護理者等提供便利的私密育兒空間,,其使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張某作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母嬰室并將門反鎖,,此行為不僅可能侵擾到母嬰室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還對公共場所的整體秩序與安全構成潛在威脅,,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此外,,張某在明知自身存在“心臟瓣膜有問題,、有驚恐發(fā)作歷史”等健康狀況下,仍選擇進入一個相對封閉且狹小的空間并將門反鎖,,此行為屬于放任自身危險的發(fā)生,。因此,法院認定張某的過錯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由商場管理者對張某的合理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關于具體損失,,考慮到張某后續(xù)多次就醫(yī)行為與本次事故所致情緒緊張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故法院對醫(yī)療費予以支持,;就交通費,,則結合原告的就診次數(shù)及路程等因素酌情確定。同時,,因張某未能充分證明誤工費,、營養(yǎng)費、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與本次事故的直接關聯(lián)性及必要性,,法院駁回了張某相應的訴訟請求共計12000余元,。
最終,法院判決商場管理者賠償張某醫(yī)療費359.27元,、交通費45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邊界的界定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這一義務并非無限擴張,,而應基于公共場所的特性、管理人的能力及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劃定,。
在判斷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需要考慮風險的可預見性,、預防與控制能力,、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公眾的合理期待。本案中,,法院認定商場管理者雖存在門鎖質檢報告未提交的瑕疵,,但其在日常檢查、設備配置,、事后救助等方面已盡到基本管理職責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母嬰室門鎖故障的突發(fā)性超出了日常檢查的預見范圍,若要求商場管理者進行實時監(jiān)控將不合理地增加運營成本,。本案判決體現(xiàn)了司法對公共場所管理者輕微過失的有限追責,。
公共場所中,個人享有安全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對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是對自身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對他人安全和公共場所秩序的尊重,。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對自身行為后果負責。判斷個人是否盡到對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需結合其認知能力與風險預見可能性進行認定,。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以及不符合母嬰室適用場景的情況下,,仍選擇進入并反鎖房門,對自身安全不負責任,,持放任態(tài)度,,存在明顯過錯,。法院認定這一過錯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關系,體現(xiàn)了個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起注意義務的法律要求,。
另外,,本案判決強調“特定場所的規(guī)則需被尊重”,。母嬰室作為哺乳期女性及嬰幼兒的專屬空間,其功能定位具有明確的公共利益屬性,。母嬰室的“專屬性”是其社會價值核心,,任何非必要進入均構成對公共秩序的挑戰(zhàn)。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涵蓋“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而母嬰室的設計初衷正是保護哺乳行為的私密性,。張某作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并反鎖房門,,其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還可能引發(fā)“破窗效應”,削弱母嬰室的實際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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