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趙某是一家主營河間驢肉火燒等食品的餐飲店店長。2024年3月至4月期間,,為節(jié)約成本,,趙某在驢肉中摻雜價格更為便宜的馬肉,并制成驢肉火燒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10萬元。經舉報后,趙某被抓獲歸案,,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10萬元。公安機關還在其店內查獲了涉案凍肉等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同時,,對查獲的凍肉等物品及違法所得1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根據(jù)《刑法》第140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趙某為降低成本,,在驢肉中摻雜馬肉,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到10萬元,,其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也違背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原料真實性的強制性要求,。作為餐飲行業(yè)從業(yè)者,,誠信經營是商家立足之本。趙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破壞了行業(yè)信譽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及食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男子趙某為了降低成本,,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間將價格較低的馬肉摻入驢肉中,并制成驢肉火燒進行銷售,,銷售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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