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9時30分,,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內(nèi),,四名頭發(fā)花白的男子出現(xiàn)在庭審上,,他們戴著手銬,,平頭,操著濃重的山東口音,。其中呂宗和袁大都是肥城人,,袁大還是張淑琴的鄰居;另外兩人曾林,、王勇是山東濟寧人,,距離張淑琴家不到70公里。
法庭上,,四名嫌疑人仍互相爭辯,,聲稱自己沒參與預謀,也沒進院子搶孩子,。呂宗供述稱,,曾林是搶走孩子的主犯。他表示,,是曾林提出一個親戚想抱養(yǎng)孩子,,他們可以去偷一個孩子。呂宗通過一名中間人介紹,,認識了袁大,,袁大向他提供了同村姜家的詳細信息。
曾林則表示,,自己并不認識呂宗,,他得知妻子的發(fā)小因懷孕手術(shù),無法再繼續(xù)生產(chǎn),,想抱養(yǎng)一名孩子,,他只是幫忙介紹,并未實際參與搶孩子,。王勇則稱,,案發(fā)當晚,他是臨時接到曾林通知,,一起乘坐出租車前往姜家,,但當時并未下出租車,“連院子都沒進”,,自己也沒參與賣孩子,。
袁大則一直稱,自己對所有的事情都不知情,。當年,,呂宗以買牛的理由找到他,他因為售賣草料,,了解誰家有牛,,便將對方引進村內(nèi)。第二次,呂宗又來找他詢問,,村里誰家有獸醫(yī),,他便指認了姜家。呂宗問他,,村里誰家有兩個孩子,,他回答說是姜家。袁大聲稱,,他是后來才知道丟孩子的事情,,并且認為丟孩子和自己無關(guān)。
公訴機關(guān)認為,,四被告證言雖然不一致,,但需要考量認罪態(tài)度,不能因供述不一致,,就認定供述不真實,。其真實性要結(jié)合本案全局分析,個別被告人無證據(jù)證明的供述,,公訴人不予認可,。檢方出具了一份物證:一根75厘米長的紅色剪線鉗,4名嫌疑人均稱沒見過這根剪線鉗,。但檢方并未提供當年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DNA證據(jù),。
據(jù)姜甲儒的買家供述,2000年,,劉某某妻子蘇某某生下第一名女嬰后產(chǎn)后大出血,,術(shù)后無法生育,希望抱養(yǎng)一男孩,。蘇某某發(fā)小王巧聽說了此事,,王巧的丈夫曾林便主動介紹稱,有個朋友生了個男孩不想要,,開價3萬元想賣掉,。一個月后,呂宗懷里抱著一個嬰兒,,在曾林的引薦下,,和劉某某一家見面,聲稱孩子是“小三”生的,,不得已送養(yǎng),。雙方立下一張字據(jù),字據(jù)大意為“孩子交給劉家撫養(yǎng),,以后不再相認”,,呂宗簽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