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了解到,,四姐妹對弟弟的扶養(yǎng)明顯超越了法定義務,,源于手足之情,。庭審中,,曹先生的女兒表示曾探望過父親,,但主要照顧工作由四個姐姐完成。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曹先生的女兒和四個姐姐各自分得遺產(chǎn)五分之一的份額。判決書中特別提到,,四姐妹輪流照顧弟弟14年的行為令人動容,,盡到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
2024年10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曹先生女兒的上訴,,維持原判。這本護理手冊作為證明材料,,讓法官了解到姐妹們的付出,。法官用融合“法理人情”的判決回應了這份向善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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