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稱,當時的黔東南州國土資源局接到張女士的情況反映后高度重視,,立即介入調查,。該局調查后回應稱,1997年至1998年間,,鎮(zhèn)遠縣政府在沒有報請貴州省政府批準情況下就“征用”那87余畝集體土地,,并為雷某的公司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來在沒有經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將該證交給雷某公司,,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2010年4月,鎮(zhèn)遠縣國土資源局與該公司補簽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給其辦理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頒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直到2012年6月,,鎮(zhèn)遠縣政府組織用地報件,,為該公司項目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xù),獲貴州省政府批準,,至此該涉事土地才成為合法的國有建設用地,。據(jù)此可以認定,該涉事土地在此之前仍屬于集體土地,,鎮(zhèn)遠縣政府在此之前為涉事土地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均為無效證件,。即便如此,,2013年4月,鎮(zhèn)遠縣政府仍然未按法定程序組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直接為該公司換發(fā)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與此同時,黔東南州政府對此事亦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發(fā)現(xiàn)鎮(zhèn)遠縣的該土地存在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州政府責令鎮(zhèn)遠縣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立即進行整改,,自行糾正存在的錯誤行政行為,,要求立即撤銷為涉事土地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收回該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對與涉事土地相關事宜依法妥善處理,,盡快消除矛盾隱患,依法對涉嫌違法違規(guī)違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2018年7月,,鎮(zhèn)遠縣政府給州政府的一份關于暫緩撤銷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請示載明,如果立即撤銷存在法律風險,、社會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同時將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鎮(zhèn)遠縣政府稱,,貴州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涉事土地的該證已被查封,查封價值為2396萬元,。如果未經省高院同意擅自撤銷被查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將承擔2396萬元的賠償責任。同時,,張女士等已實際支付了股權轉讓金3011萬元,此事已得到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有效,。如果撤銷了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證,,那么張女士等很可能會要求雷某等人退還已支付的那筆股權轉讓金,尚欠的轉讓金也會因涉事土地所頒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撤銷得不到履行,,這將使雷某等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此外,如果撤銷該證會導致該縣可能承擔退還或賠償款逾8000萬元,,其中包括因調整容積率張女士補交的那筆土地出讓金以及他們與雷某等人的股權轉讓金及相應利息等損失,,定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張女士告訴記者,,當初支付一半土地款后,,雷某起訴要求支付余款,,他們又支付了近1000萬元,至今總共支付了4000多萬,,當時尚欠大約2000萬,。雷某則表示,他們與張女士之間簽訂的那份合同真實有效,,對那筆大約2000萬的欠款,,法院執(zhí)行時將那塊地劃出一部分用來抵債,至今他們之間的債務關系已全部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