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發(fā)群體逐漸成為旅游市場的重要力量,,尤其是提供一站式服務的跟團游受到許多老年游客的喜愛。然而,在享受旅行帶來的愉悅與放松時,,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一名64歲的老人在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山西8日游過程中猝死,,其家屬向旅行社及相關保險公司索賠72.4萬余元。法院最終如何判決呢,?
2023年6月,,64歲的陳某與其妻子報名參加了該旅行社的山西8日游項目。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第7天,,陳某在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點途中突感不適,被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顯示死亡原因為猝死,。陳某的家屬就賠償事宜與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將兩者訴至法院,。
蒸湘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在旅游前未盡到詢問陳某個人健康狀況的義務,也未要求陳某填寫游客安全信息卡,,對不宜出行的事項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導游在得知陳某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僅征求其本人及妻子的意見便繼續(xù)行程,,未提供基本急救藥品,,也未立即聯系當地醫(yī)療機構或專業(yè)醫(yī)生。此外,,該旅行團中有較多高齡游客,,但旅行社安排的行程較緊,加重了老年成員的身體負擔,。因此,,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腦梗和高血壓病史仍堅持參團,并未主動告知旅行社自己的健康狀況,,事發(fā)前一天晚上身體不適也未作治療處理,,次日仍繼續(xù)行程,自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陳某自身對其死亡后果承擔60%的責任,,旅行社承擔40%的責任,由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36萬余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責任,。旅行社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是對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風險提示應更加充分和全面。在安排旅游線路時,,應選擇適合老年人的路線,,合理安排行程,配備隨行的醫(yī)護,、救助等輔助人員,,保障老人出行安全。
老年人在出游時應當選擇有資質口碑好的旅行社,,選擇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游玩項目,,注意自身安全,攜帶適當的防護用品和必備藥品,,做好個人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提供一站式服務的跟團游深受老年游客青睞。然而,,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衡陽一64歲老人參加跟團游時猝死,家屬起訴旅行社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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