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強逼男友寫下百萬借條,!分手時女方以死相逼要補償,男方無奈寫下100萬欠條,,法院最終判決:這筆錢不用還,。
錢,這個字,,拆開看是“金”和“戈”的組合,。金代表價值,,閃閃發(fā)光惹人愛;戈是古代的兵器,,帶著殺伐和爭斗,。合在一起,仿佛預(yù)示了這亮閃閃的東西常常伴隨著不見硝煙的戰(zhàn)爭,。
下面這件事就繞不開這個“錢”字,,以及它背后的情與法、愛與恨,、無奈與算計,。一張寫著100萬的欠條,白紙黑字,,簽名畫押,,看著是板上釘釘?shù)氖聝骸H欢?,法院卻說這筆錢不用還,。
陳女士和趙先生曾經(jīng)是別人眼中的恩愛情侶,有過花前月下的浪漫,,也有過柴米油鹽的平淡,。可惜,,感情經(jīng)不起現(xiàn)實的敲打,。因為家庭瑣事和性格摩擦,昔日的甜蜜漸漸被爭吵和冷漠取代,。最終,,兩人分手。
對陳女士來說,,她不甘心就這樣結(jié)束,。她覺得在這段感情里付出了青春和情感,希望得到補償,。她的目標(biāo)明確——100萬,。趙先生不愿意用金錢來結(jié)算這段感情,但陳女士態(tài)度堅決,,甚至以死相逼,。趙先生身心俱疲之下,選擇了妥協(xié),,簽下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
協(xié)議上寫著: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這份協(xié)議成了日后爭議的關(guān)鍵,。趙先生以為可以就此了斷,,但他心里那道坎始終過不去,。這筆錢不是他心甘情愿給的,更不是真的借了陳女士的,。于是,,他沒有履行協(xié)議,一分錢沒給,。
陳女士等不到錢,便拿著那份《借款協(xié)議》,,將趙先生告到了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要求他還錢。法庭上,,曾經(jīng)的戀人變成了原告和被告,。陳女士手握“借條”,理直氣壯,;趙先生滿腹委屈,,道出實情:這不是借款,而是被逼無奈寫下的分手補償承諾,。
萬寧法院的法官們仔細審理了這起看似簡單,,實則復(fù)雜的“民間借貸”案。庭審中,,雙方都承認這份《借款協(xié)議》并非真實的借貸,。它的本質(zhì)是趙先生為了能順利分手,答應(yīng)給陳女士100萬元的補償款,。法官們指出,,這雖然用了“借”的名義,但從法律上看,,更像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陳女士同意分手”。
法院認為,,這種以分手為條件,,索要巨額補償,甚至采取脅迫手段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將感情的結(jié)束異化為一場需要支付巨額“分手費”的交易,,尤其是在一方不情愿,,甚至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達成,顯然與社會大眾普遍的情感認知和道德觀念相悖,。
因此,,這份《借款協(xié)議》本身無效。法律行為無效意味著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趙先生反悔不給錢,,在法律層面,法院不支持陳女士的訴求,。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陳女士和趙先生之間只有一張“借款協(xié)議”,沒有任何資金往來的證據(jù),。雙方都心知肚明,,這100萬不是真的借款,而是“分手費”的幌子,。沒有借貸的真實意愿(合意),,也沒有錢款的實際交付。連真實的借貸事實都不存在,,這份《借款協(xié)議》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那張百萬欠條成了一張廢紙,。感情這筆賬真能用錢算清嗎?用法律的外殼去包裝情感的訴求,,甚至夾雜著脅迫的意味,,本身就是對法律和情感的雙重扭曲。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議》里關(guān)于契約的規(guī)定強調(diào)一個基礎(chǔ),,那就是雙方的“情愿”,。很多交易文書里會寫明“兩和立契,各無所逼”,,意思是雙方和諧自愿訂立契約,,沒有任何強迫。如果一方是被脅迫的,,契約自然也是無效的,。
陳女士和趙先生的這張“借款協(xié)議”恰恰就缺了這份“情愿”的基礎(chǔ)。趙先生的簽字是在“以死相逼”的陰影下落筆的,這與“兩和立契,,各無所逼”的精神背道而馳,。法院的判決實際上也是在維護契約的純潔性——法律保護的是真實、自愿,、合法的交易,,而不是被脅迫、被偽裝的情感勒索,。法律管得了合同,,卻管不住人心聚散的無常。情感的歸情感,,法律的歸法律,。當(dāng)一段關(guān)系走到盡頭,最好的方式是好聚好散,,各自安好。試圖用金錢去衡量逝去的感情,,甚至用極端手段去索取,,不僅可能觸碰道德底線,更可能像陳女士這樣,,最終落得一場空,。緣分盡了,放過對方,,也是放過自己,。向前看,或許才是最好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