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江蘇的賀先生在當地一家酒店預訂了8萬元婚宴,,并支付了1萬元定金,。銷售經理高某隨后告知賀先生酒店有一項“充50000元返5000元”的優(yōu)惠活動,。為了獲取信任,,高某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名稱改為酒店名稱,,并網購虛假發(fā)票偷印公司章,,最終成功將賀先生的4.5萬元據為己有,。
同年8月,賀先生再次前往酒店時發(fā)現被騙,,隨即報警。高某逃到外省躲避一個月后被警方抓獲,。據報道,,高某在八個月內利用相同手段騙取七名被害人共計25萬余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此案中,酒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引起了廣泛關注,。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如果高某的行為構成職務行為且酒店存在管理過失(如未妥善監(jiān)管賬戶、公章等),,則酒店可能需要承擔替代責任,。本案中,高某偽造酒店賬戶名稱,、公章和發(fā)票,,使受害者誤以為轉賬對象是酒店,,這可能被認定為“表見代理”,即受害者有理由相信高某的行為代表酒店,。
根據《刑法》第64條,,高某需退賠違法所得。若其無力償還,,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酒店索賠,。此時,法院會審查酒店是否存在過錯,,若認定酒店需擔責,,則可能判決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酒店作為服務提供者,,若因管理漏洞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可能被認定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酒店很可能需要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尤其在無法追回損失的情況下,。其責任主要源于管理疏失導致的表見代理風險,,且實務中法院傾向于通過過錯推定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具體責任比例需結合雙方舉證情況判定,。
廣東韶關一家酒店經理在廁所內對女下屬實施猥褻,。12月6日,,湞江法院審結此案,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經審理查明,,6月13日晚,,林某某作為酒店經理,安排員工小張在酒店某房間與客人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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