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請假,這是她們的正當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不批準請假,,再以曠工為由將職工開除,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閆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簽訂有勞動合同,。懷孕后,,她因身體不適被醫(yī)院確診為先兆流產(chǎn),建議休假14天,。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請病假,,但公司認為她之前已經(jīng)休過幾天病假,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不能再繼續(xù)休病假,,因此沒有批準她的假期,。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公司的態(tài)度非常強硬,,最后以閆女士違反請假制度,、病假超期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閆女士處于孕期,,因先兆流產(chǎn)向公司請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條,,公司以其違反公司制度,、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與閆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判決用人單位向閆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請假期間差額工資七萬兩千多元,。
女職工除了在懷孕,、生產(chǎn)期間依法享有帶薪產(chǎn)假,、生育津貼外,生產(chǎn)后還享有帶薪哺乳假,、育兒假等,。張女士就職于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產(chǎn)假結(jié)束后,,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她返崗,。張女士回復想申請把年假和喪假一起休,理由是孩子太小沒人照顧,,老公在外地,,姥姥去世了。公司人事表示可以,,并提議可以把哺乳假一起休,但未提醒張女士應當如何履行請假手續(xù),。一周后,,公司以張女士接到返崗通知后未到崗且未履行請假手續(xù),連續(xù)曠工超過7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張女士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考慮到張女士在哺乳期內(nèi),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另外還判決公司支付張女士育兒假工資1360元。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在子女滿3歲之前,,每人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還明確,,對哺乳期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要在每天的勞動期間安排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有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每天要多增加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目前,,我國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特別是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等特殊時期的權益保障更是日趨完善,。
2025-05-18 14:46:29先兆流產(chǎn)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