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第三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是“某瓦罐煨湯店訴戴某名譽權糾紛案”。該案例強調了經營主體的人格權也受法律保護,,損害其名譽應當擔責。
顧客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湯店購買了桂圓排骨湯和餃子,。隨后,戴某以家人不適應該飲食為由,手提其丈夫購買的湯來店里要求退換。雙方協(xié)商未果,,戴某將手中的湯甩在地上后憤然離店。之后,,戴某為了制造影響,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了該瓦罐煨湯店的招牌照片及視頻,,并配發(fā)侮辱性文字,。視頻發(fā)布后立即引起圍觀,戴某在回復提問時稱“人品太差了”,。
瓦罐煨湯店經營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當晚刪除了該視頻,。因瓦罐煨湯店名譽權受到侵害,,雙方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瓦罐煨湯店遂訴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瓦罐煨湯店作為一家合法經營餐飲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有權不予退換已售食品,,對整個事件無過錯。戴某出于一時激憤,,在某平臺上針對瓦罐煨湯店的經營理念和服務態(tài)度發(fā)布損害其名譽的文字內容,,并引起不特定群眾圍觀,構成對該店名譽權的損害,。
法院判決戴某在某平臺上發(fā)布一則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內容視頻,,且留存時間不少于三日,作為對瓦罐煨湯店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方式,,同時判令戴某向瓦罐煨湯店賠償損失。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這些權益,。最高法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利用某平臺對瓦罐煨湯店實施侮辱、誹謗行為的戴某承擔侵權責任,,表明了依法保護經營主體人格權益,,支持其安心經營、專心創(chuàng)業(yè)的司法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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