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和計女士原是同事,,后來結為夫妻,。婚后感情很好,,他們先有了一個女兒邵小某,,兩年后又有了一個兒子。然而,在給兒子起名的問題上,,兩人產生了分歧。邵先生希望兒子繼續(xù)繼承他的姓氏,,而計女士則認為既然大女兒已經隨了邵先生的姓氏,,那么二兒子應該跟隨她的姓氏才算公平。由于孩子姓氏和撫養(yǎng)問題上的爭論,,兩人的感情最終破裂,,開始分居。
在分居期間,,普陀區(qū)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曾嘗試調解,,但未能緩和他們的關系。邵先生隨后向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孩子的撫養(yǎng)權分配上再次產生爭議。邵先生提出一人撫養(yǎng)一個孩子,,女兒邵小某跟隨他生活,,兒子計小某跟隨母親生活,。計女士則認為兩個孩子都應跟隨她生活,因為孩子們都是由她照顧長大的,,且都處于幼年期,,需要母親的陪伴。
為了全面了解這對夫妻的撫育情況,,普陀區(qū)法院委托上海市陽光社區(qū)青年事務中心進行了社會調查,。調查顯示,邵先生和計女士都具備撫育孩子的經濟條件,,但兩個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計女士及其母親照料,。由于工作原因,邵先生經常加班,,難以給予孩子較多的陪伴,。在分居時,女兒邵小某只有2歲多,,兒子計小某剛出生,,兩個孩子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對母親產生了深厚的情感依賴,。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指出,,確定子女撫養(yǎng)關系歸屬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f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對于尚處于幼年的涉案子女來說,,突然改變生活環(huán)境顯然是難以適應的。因此,,法院判決兩名子女撫養(yǎng)權歸母親計女士更為恰當,。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邵小某和兒子計小某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邵先生需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費直至他們年滿18歲。本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強調,,在二胎家庭子女撫養(yǎng)權的分配過程中,機械地“平均分配”并不可取,。判決應始終堅持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fā),,充分考慮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其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不滿兩周歲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則應當充分了解并尊重孩子的個人意愿,。在涉及二胎家庭的子女分配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父母的個人素質,、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經濟實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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