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19年9月24日,,啟迪環(huán)境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了債券募集說明書,,其中包含2017年,、2018年財務數據虛假記載,,最終成功發(fā)行債券(19啟迪G2),,募集資金5億元,。最終,,湖北證監(jiān)局對啟迪環(huán)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同時對時任董事長文一波,、總經理張仲華、財務總監(jiān)王志偉,、財務總監(jiān)萬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
市場分析人士認為,,啟迪環(huán)境近幾年迅速衰敗,,有其自身經營不佳因素,但顯然也與公司財務造假帶來的一系列負面影響有關,。中關村物聯網產業(yè)聯盟副秘書長袁帥表示,,財務造假的影響是多維度且深遠的,公司必須深刻認識到財務造假的嚴重后果,,加強內部治理和風險控制,,誠信經營,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根據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一份武漢中院于2023年8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武漢中院引據上述規(guī)定認為,,《華夏時報》作為中央級主流媒體,,于2019年4月27日發(fā)布的報道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法定情形,因此本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為2019年4月27日,。
今年4月18日,,啟迪環(huán)境曾在公告中披露,因財務造假事項,,共有468名股民向武漢中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不過,其中302件以撤訴告終,;一審已判決案件中,,有33件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9件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二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案件67件,;調解結案33件,待履行金額為316.03萬元,。多位資深證券維權律師表示,,之所以有大量案件撤訴,是因為案件過了訴訟時效,。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有關揭露日的規(guī)定有合理性也有爭議。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律師婁霄云表示,,在實踐中,,有越來越多的證券虛假陳述案揭露日被認定為媒體報道日,提示投資者要多看新聞媒體的報道,,并及時采取行動,否則可能錯失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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