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以“送養(yǎng)”為名的拐賣兒童案件,。被告人廖某和李某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追繳違法所得4.3萬元,。
法院查明,,廖某與妻子共生育了7個孩子,均為云南省巧家縣松梁子村村民,。李某居間介紹并與廖某共謀,,將廖某即將出生的嬰兒以收取“營養(yǎng)費”的方式賣給他人。幾年間,,他們陸續(xù)將廖某家中的三女,、五女和六女賣掉,李某向他人收取了共計4.3萬元的“營養(yǎng)費”,,并將其中2萬元支付給廖某。
法院認為,,廖某以出賣為目的,,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自己的三個親生女兒。李某明知廖某欲出賣親生女兒,,仍積極提供幫助并居間介紹,,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兩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二人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且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指出,無論行為人是否與被拐賣兒童存在親屬關(guān)系,,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兒童等行為,,即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本案中,,廖某作為被送養(yǎng)女嬰的親生父親,,以收取“營養(yǎng)費”為名非法獲取利益,李某從中牽線搭橋,,兩人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責任和社會倫理,。該案件的公正審理彰顯了司法機關(guān)嚴厲打擊披著“送養(yǎng)”外衣的拐賣兒童犯罪的決心,對潛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切實維護了兒童的合法權(quán)益,,向社會傳遞了明確的價值導(dǎo)向,凝聚了全社會守護兒童成長的強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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