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之后的肖某某,,曾違規(guī)將戴某帶出看守所吃飯,、喝酒,還在酒店為戴某開房,,供其與情人發(fā)生關系,。
傳銷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代理律師費某(已另案處理)多次找到咸安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廖某說情,,請求他主審傳銷案時對戴斌從輕判決,。廖某收受20萬元賄賂后,對戴某等人作出從輕判決,。
2022年,,肖某某被調查期間承認了受賄。辦案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戴某案發(fā)前曾以女友劉某,、其他家人的名義,用傳銷資金購買了2000多萬元的分紅型保險,。這筆非法資產(chǎn)以及戴某在某礦產(chǎn)公司股份,,并未隨案移交和追繳。
2023年,,肖某某因涉嫌在這起傳銷案中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被黃岡市英山縣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目前尚未宣判,。知情人蔣云介紹,這是因為戴某的保險資產(chǎn)未隨案移交,、未被追繳的問題出現(xiàn)責任認定分歧,。肖某某指控,是時任專案組組長,、溫泉分局刑偵大隊長陳某某刪除起訴意見書中保險資產(chǎn)信息,,未將保險相關資料入卷。
由此,,陳某某被調查,,因傳銷案中涉嫌濫用職權罪被起訴。
而法官廖某因受賄罪,,2024年已被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受賄的20萬元上繳國庫,。
刑偵大隊長一審不構成濫用職權因債務糾紛案徇私枉法獲刑三年
2025年1月,英山縣人民法院對陳某某作出一審判決,,其中涉及兩項罪名,。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某曾帶領民警到北京的保險公司,,調取戴斌用2500萬元傳銷資金購買保險的證據(jù),,但在案件刑事訴訟過程中,未依法將該證據(jù)隨案移送,,導致2500余萬元違法所得資金未被依法追繳,;2019年陳某某調離時,才將相關證據(jù)與其他資料一起打包交給分局內勤保管,,直至案發(fā),,導致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由此,,陳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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