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你不要說出那句話,寶貝加班吧,感覺身體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前段時間,,這首神曲《感覺身體被掏空》橫空出世,迅速刷遍朋友圈。原因之一是歌詞唱出了當前許多上班族的心聲——過度勞累,,透支健康。據12月11日央視報道,,巨大的工作壓力導致我國每年“過勞死”的人數達60萬人,,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
我有一個同事工作十分拼命,,屬于“老黃?!钡牡湫痛怼9ぷ鹘洺<影嗉狱c,常常是每天工作到深夜,,第二天又強打精神準時出現在工作崗位上,。結果在去年初突然倒下,昏迷了一年后離開了這個無比留戀的塵世,。這位同事的“過勞死”最后也并沒有納入工傷范疇,。
在對待這位同事的態(tài)度上,單位其實已經做得相當不錯了,,沒有納入工傷范疇,,更多的是屬于制度的缺憾?!豆kU條例》第14條規(guī)定的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無一提及“過勞死”。第15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一條款看似為“過勞死”找到了法律基礎,,但在實踐中,,很多“過勞死”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倒在工作崗位上。拿這位同事來說,,就是在家中倒下的,,而且搶救時間遠遠超過了48小時。
敘述到這里,,相信很多人都會有一種心痛的感覺,。在“過勞死”這個現象上,我們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一,,可是“過勞死”竟然還存在法律硬傷,。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雖然在勞動者保護上,,我們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錯,,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而隨著形勢的變化,,這些短板逾顯其絀,。這也提醒我們,迫切需要根據變化的形勢,,與時俱進地推動勞動保護立法,,盡快把“過勞死”納入工傷范疇。
立法是需要的,,但在這過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這里不能不提到工會的作用?!秳趧臃ā返?1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比绻@一條款得到落實的話,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實現,。但在實際上,,大多數加班,并沒有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更不要說協商了,。并不排除現實中有一些主動加班。但要看到,,當主動加班成為普遍狀態(tài)時,,單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問題,而這同樣是工會的責任所系,。
工會存在的全部價值,,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而來的。在整體勞動力過剩,、就業(yè)不充分的背景下,,單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是沒有多少話語權的,。如果工會不能起到“撐腰”作用,,那么勞動者權益的受損,也就成為了必然,。當一個單位勞動者權益出現普遍而重大損傷時,,可以說,,都存在一個打醬油的工會,。這也是人們想問的,面對“過勞死”的存在,,工會是否應該發(fā)揮作用,,應該發(fā)揮什么作用?現實中很多工會,,滿足于一年給勞動者爭取幾百元的福利,,這無疑是對職能的自我弱化和自我矮化。
在很多方面,,我們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一,,還有許多的世界第一值得我們去追求,。但是,“過勞死”世界第一的帽子不要也罷,,這頂帽子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格格不入,。從問題導向出發(fā),一方面,,我們應該從制度方面去考慮如何使法律法規(guī)真正保護勞動者,,在制度上該建立的要建立,該完善的要完善,;另一方面,,則應該發(fā)揮工會的作用,讓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靠山”,。工會不能當“過勞死”的旁觀者,,只應該成為“過勞死”的終結者,在這方面還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可以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