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防止科研農產品被偷應綜合施策
近日,湖南農業(yè)大學學生發(fā)帖稱,,學校在瀏陽實習基地種的玉米,、棉花等科研成果被當?shù)卮迕裢当I。湖南農業(yè)大學瀏陽實習基地一位老師日前告訴記者,,此次被偷盜最嚴重的是學校獲得審批的一個玉米新品種,,一旦被擴散出去,,損失或達上千萬。湖南省沿溪鎮(zhèn)發(fā)布通報稱,,涉事四人已被依法詢問,,正在組織村民歸還所拿農產品。
科研農產品被不明真相的群眾偷盜并非罕見的奇聞,,這些種在試驗田的農產品被科研人員視為珍寶,,其間接的市場價值遠超普通的同類農產品,但是在不明真相的群眾眼中這些科研農產品則十分普通,,偷盜者與科研機構之間的認識差距讓該類案件頗具爭議性,。
其實,發(fā)生在2003年的“天價葡萄案”早已經對這種爭議下了結論,。司法機關之所以不按照科研農產品的“天價”定罪量刑,,既是因為刑法的謙抑性,也是充分考慮了偷盜者的主觀動機和社會的普遍認知,,在廣大農村,,偷瓜摘棗是屬于司空見慣的小事情,很少被認為是違法犯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guī)定,盜竊的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shù)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因為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判例的影響,“天價葡萄案”之后類似科研農產品被盜案基本都是按照一般違法處理,。
雖然偷盜科研農產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大,,可是對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造成的損失卻是實實在在的,有些學生甚至因為科研農產品被偷盜而無法按期畢業(yè),,這些偷盜行為還影響了技術研發(fā)的進程,。總體來看,,防止科研農產品被偷還是需要綜合施策,,切實避免這種難以挽回損失的事件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