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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問責決定作出后,,發(fā)現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guī),、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予以糾正,。
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正確對待被問責干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guī)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中根據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層級的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四條紀委派駐(派出)機構除執(zhí)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zhí)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同時廢止,。此前發(fā)布的有關問責的規(guī)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