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勸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執(zhí)法簡單粗暴,?“發(fā)國難財”該如何嚴懲,?研發(fā)疫苗,法律有哪些促進措施,?……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再次發(fā)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防控措施,,引發(fā)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jù)當?shù)匾咔榘l(fā)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采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措施,。
臧鐵偉表示,,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有具體規(guī)定。
——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tǒng)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指揮和協(xié)調,。
——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tǒng)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不能采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
——所謂措施適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