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勸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執(zhí)法簡單粗暴,?“發(fā)國難財”該如何嚴懲?研發(fā)疫苗,,法律有哪些促進措施,?……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再次發(fā)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采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防控措施,引發(fā)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jīng)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比珖舜蟪N瘯üのl(fā)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
各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jù)當?shù)匾咔榘l(fā)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采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措施。
臧鐵偉表示,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都有具體規(guī)定,。
——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tǒng)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指揮和協(xié)調(diào),。
——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tǒng)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jīng)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不能采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
——所謂措施適度,,就是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zhì)、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