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