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三百五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jù)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續(xù)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