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八條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第三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百五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