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籌,、吳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將制出的毒品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均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吳籌、吳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面臨境外毒品滲透和國內制毒犯罪蔓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勢嚴峻,,在個別地區(qū)尤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運輸、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參與犯罪,在選定的制毒工場制出毒品后組織運輸,、聯(lián)系販賣,,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式犯罪鏈條。吳籌,、吳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僅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達1噸多,另查獲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還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對制造毒品類源頭性犯罪的嚴懲立場。
案例2
周新林運輸毒品案
——伙同他人運輸毒品數(shù)量特別巨大,,且系累犯,,
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男,,漢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農民,。2005年6月28日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7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