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闡釋,。如前所述,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于協(xié)議離婚,,旨在減少輕率離婚現(xiàn)象,,穩(wěn)定婚姻家庭關系。進言之,,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不僅滿足婚姻主體關愛,、忠誠、婚姻自由等價值需求,,同樣不得不承擔贍養(yǎng)老人,,尤其是撫育未成年子女的重要社會功能。離婚自由本身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不是絕對自由,,是設定了邊界的相對自由。離婚冷靜期在制度設計上,,給予達成一致的雙方一個強制的冷靜期,,促使雙方冷靜思考,避免沖動,,作出有關婚姻家庭,,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更加理性的決定。由此,,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目的也不僅在于減少沖動離婚,,同時涵蓋了促使夫妻雙方對未來子女撫養(yǎng)、生活規(guī)劃更加理性,、冷靜考慮的目的,。國家保護婚姻家庭,不僅保護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夫妻關系,,同時保護由此產生的父母子女,、近親屬關系等。在各地此前的實踐中,,已經出現(xiàn)了一些有益的試點,,如四川、浙江等地都曾進行相關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制度引申。從離婚冷靜期規(guī)定文義表述上看,,目前僅是自然的期間經過,,在后續(xù)修正婚姻登記條例時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立法中的成熟經驗,,主動提供咨詢和調解,,進行積極有效的心理疏導和規(guī)劃指導,,幫助可以調解和好的家庭回歸和睦健康的家庭關系。在經過冷靜依然決定離婚的情況下,,幫助未成年子女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離婚帶來的困擾,,以及幫助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理性規(guī)劃未來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問題,。一般認為,確立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促使婚姻雙方對感情和子女撫養(yǎng),、未來規(guī)劃等問題進行適當的思考的同時,也應當考慮特殊情形下的制度緩和,,包括存在家庭暴力,、轉移財產等特殊情形的,是否考慮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從當前立法來看,,對于家庭暴力和惡意轉移財產均有相應的制度規(guī)范,應當考慮做好制度銜接,。